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维护。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GB/T 17796-2009)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边界界线测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边界界线测绘和联检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也是界线测绘的依据,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综上所述,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画法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