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规范
测绘法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和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测绘事业的基础性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监督管理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测绘规划应当包括基础测绘、专业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内容。
测绘成果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完成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策略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副本。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外国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外国的组织、个人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责任
对违反测绘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