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复核测绘面积

当甲方对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算建筑面积有异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复核测绘面积: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商品房买受人(异议人)可以向当地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身份证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登记机构责成复核

登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责成房产测绘单位针对异议人反映问题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复核结果。

审核复核结果

登记机构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原测算建筑面积无误或者误差在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内的,维持原测绘成果;原测算建筑面积误差超过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的,应当责成原房产测绘单位更正相应测绘成果,并将结果抄送委托测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复测

如果异议人对登记机构的复核意见仍不接受的,可自行委托不低于原测绘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复测。

组织鉴定小组

登记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原测算建筑面积和复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与方法、原测与复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等方面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审核鉴定意见

登记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复测建筑面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原测算建筑面积与复测建筑面积的误差在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内的,维持原测算建筑面积;原测算建筑面积与复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出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的,以复测建筑面积为准。

告知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