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开餐饮的规定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定义

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的个体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小餐饮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个体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小食杂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混业经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具体认定标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餐饮店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