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测绘认定
私房测绘认定是指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和确认的过程,其依据和程序如下:
已登记房屋的测绘认定
依据: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如果两者记载不一致,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误,否则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特殊情况:
对于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对于未经登记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未经登记房屋的测绘认定
依据:
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有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若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但能提供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证明材料,则以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特殊情况:
对于无法确定具体建造年份的房屋,根据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层认定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实际层数超过3层的,认定到3层,3层以上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