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餐饮污水处理标准

当前广东省餐饮污水处理的标准如下:

预处理要求

餐饮场所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先经过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

预处理后的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B级标准。

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水)小于或等于100mg/L。

对于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场所,排入一类控制区的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排入二类控制区的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二级标准。

其他处理要求

餐厅应配备预处理设备,如沉砂池、沉淀池等,以减少悬浮物含量。

生化处理应选用合适的设备,如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对废水中的有机物进行降解和去除。

污水处理后应进行消毒处理,杀灭病原体和细菌,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