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餐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小型餐饮店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

人员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衣帽、勤洗澡理发。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不许头发外露,不许留长指甲,不许涂指甲油,不许佩带饰物。

采购与贮存

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合法合规的渠道采购,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清单等文件。

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

需冷藏(冻)的食品应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使用台账。

加工操作环境与设施

保持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保持加工制作场所、设施设备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