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餐饮垃圾分类收费
关于个体餐饮垃圾分类收费,以下是详细说明:
适用范围
适用于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这些企业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
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为60元/吨,按120L标准桶收集容器折算为6元/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对于已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餐饮服务单位,其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含):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含):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含):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含):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