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排污要求

餐饮业排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油烟排放要求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禁止无规则排放和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选址与建设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油烟排放口的采样点设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排放口高度需满足特定要求,且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噪声与振动控制要求

选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减振措施。

噪声排放标准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限值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昼夜间时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