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越来越普遍。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也相对复杂。本文将详细解析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满六个月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支付经济补偿;
(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不满一个月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月数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较为复杂,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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