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幼儿园建设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办学规模

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

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人员配备

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

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

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园舍建筑与设施

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设标准,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

幼儿园选址应合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关要求,服务半径为300至500米。

幼儿园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场所及各类污染源毗邻。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和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平方米,班级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平方米,全园应当设有可供幼儿分班或集体使用的综合活动室,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应低于0.6平方米。

其他要求

幼儿园应依法聘用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深圳市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确保幼儿在安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