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测绘条件

地形图测绘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测绘对象

用地范围内(即红线内)的地表物资料,包括建筑物(建筑物性质如民房)、过境高低压电网(需标明电压及走向)、地埋物(如现场可视油气管线、通讯网络管线及其走向)、地貌(如河流、洼地、道路、农田等)以及地表植被分类绘制和标注类别(或性质)。

用地范围(即红线)周边资料

道路的测绘,包括进出用地范围的所有道路、距主要交通要道的方向、距离及道路性质(如乡道、县道、省道、国道、高速等)。

标注用地范围到周边城镇、乡村的距离(含沿道路和直线距离)。

标注用地范围到周边主要江河的直线距离及水系属性。

地形图绘制

各种地物采用等高线或高程点表示。

标注地形图方向一律采用指北方向。

红线采用PL命令连续标注。

标明红线内面积,单位:亩。

数学要素

包括坐标系统、比例尺、控制点坐标。

地形要素

包括图幅内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如地面天然的或人工形成的物体、地貌(主要用等高线表示)。

注记要素

说明地形图测制状况及为方便使用地形图提供的内容,如图名、图号、比例尺、外图廓、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测图方法、测图日期、测绘单位等。

接边要求

地形图应测出图廓线外5mm。

地形图的接边只限于同比例尺同期测绘的地形图。

接边限差不应大于规定的平面、高程中误差的2倍。

其他要求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

测量控制点包括各等级天文点、三角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等,应按规定符号表示,并注明级别代号。

地形图的精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如《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地形图测绘的完整框架,确保地形图在城市规划、建设等领域中的应用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