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假工资

山东省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如下:

病假工资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是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标准,如果这些文件中没有规定,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特殊情况: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