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有哪些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时,提出抗辩;
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权利依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