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重度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确认流程:

审核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确认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财产状况认定

特困人员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标准为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房产限定标准为“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

超过上述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与其他救助政策的衔接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供养,同时规范认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