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山区餐饮油烟政策规定
邯山区的餐饮油烟政策规定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下是具体规定:
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油烟排放浓度要求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要求为: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排放口要求
油烟经过净化处理后,必须经由风管排出,并在建筑物楼顶达标排放。
特定区域限制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处罚措施
对于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且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